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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质量监督局关于做好2003年度免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省局要调查、了解申请免检产品近3年内质量监督检查情况、消费者质量投诉情况以及企业对投诉的处理情况,向有关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了解产品出口检验情况。在上报企业申请材料时一并书面报告。
  (三)企业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一是对影响产品质量的各个环节,如产品设计、采购、工艺设备、生产制造、检验和试验、包装贮运、销售以及售后服务等全过程,企业要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确保影响产品质量的技术、管理和人员等因素处于受控状态;二是具备健全的质量检验机构,能够保证出厂产品质量;三是认真处理质量投诉,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
  企业应该提供的书面材料:售后服务情况;生产所采用的工艺;主要生产设备清单;原材料进厂及成品出厂检验情况;企业质检机构建设情况;主要检验设备、仪器清单;检验人员清单;质量保证体系认证认可情况。
  (四)产品市场占有率和企业经济效益排名位于本行业(全国范围内)前列
  企业应该提供的书面材料:2002年产量、产值、市场占有率;2002年赢利及缴税情况。此项条件要求企业提供权威部门出具的证明,省局务必严格审查,认真核实。如果因客观原因企业无法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省局要作出书面说明。
  (五)产品标准达到或严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企业应该提供的书面材料:企业执行标准的复印件,执行企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需要有关部门证明所执行标准水平达到或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
  (六)产品在全国省级以上(含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最近组织的监督检查中连续三次以上(含三次)均为合格,且两年内未出现不合格的情况
  企业应该提供的书面材料:三份以上质量监督检查合格报告。质量监督检查合格报告必须是源自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含省级)组织的检查;必须是突击性的不向企业收费的监督检查,委托检验、定期检验等不在此列;必须是近三年(2000年以来)组织的监督检查。
  (七)产品及生产企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国家产业政策
  产品及生产企业生产过程中要符合《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以及有关环境保护、节能等方面的要求;生产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当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产品及其生产工艺不属于国家限制发展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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