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制定医疗器械类产品(无源A类)检测收费(试行)标准及有关规定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制定医疗器械类产品
(无源A类)检测收费(试行)标准及有关规定的通知
(宁价费发[2003]41号 二00三年三月三日)


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布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尽快开展我区医疗器械类产品(无源A类)检测工作,规范其价格行为,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和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医疗器械类产品(无源A类)检测收费立项的批复》(宁财综发(2002)1155号)规定,经研究并参照其它省、市标准,现将医疗器械类产品(无源A类)检测收费(试行)标准及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宁夏药品检验所接受生产、经营和使用医疗器械单位的自愿委托,对医疗器械类产品(无源A类)进行检测时,可收取检测费。具体检测项目及标准见附表。
  二、宁夏药品检验所是上述收费的执收单位,收费时须到自治区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自治区财政厅印制的统一收费票据,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检测经费支出,并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