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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授予台州市黄岩区、路桥区、椒江区人民政府部分定价权限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授予台州市黄岩区、
路桥区、椒江区人民政府部分定价权限的通知
(浙价法[2003]92号 二00三年三月五日)


台州市黄岩区、路桥区、椒江区人民政府:
  根据《浙江省定价目录》,经研究,决定授予你们三区部分定价权限,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台州市黄岩区的定价权限按《浙江省定价目录》和省物价局有关政策中授权县人民政府定价的项目执行。
  二、台州市路桥区、椒江区部分定价权限详见“授权台州市路桥区、椒江区定价项目表”。
  三、你们应严格执行《浙江省定价目录》,不得在省授权定价项目之外自行定价或扩大范围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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