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面向社会人员开展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我区社会化认定的政策依据是《宁夏回族自治区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宁夏回族自治区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组织办法(试行)》、《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办法(试行)》、《宁夏回族自治区中等及以下各级各类学校教师资格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办法(试行)》、《宁夏回族自治区认定教师资格体检标准及办法)(试行)》(宁教人[2002]141号)和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教师资格认定费标准的通知》(宁价费发[2003]30号)等“社会化认定”的一系列配套政策和文件。“过渡认定”和“首次认定”期间出台的有关政策和文件不再适用。
  五、做好社会化认定工作的要求
  “社会化认定”工作是教师队伍管理和建设方面的一项开创性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难度较大。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各有关高校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严格执法,狠抓落实,务求实效。
  (一)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在全区范围内面向社会人员开展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宣传工作至关重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受委托的高等学校首先要带头学习钻研法律法规和文件,明确“社会化认定”的范围对象,吃透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要借助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公布本地区认定教师资格工作的具体安排,开展咨询服务,使社会上更多的人理解教师资格制度的重大意义,了解教师资格认定的对象、条件和程序,鼓励并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申请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二)坚持依法办事。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是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必须做到“四个严格”:
  一要严格规范教师资格认定权限,明确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的工作职责。只有法定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规定的权限范围内才能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未经授权不得认定教师资格。
  二要严格坚持认定标准和条件,确保各级各类教师资格的认定质量。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认定教师资格,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教师资格认定条件,对于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原则上必须坚持一样条件,不搞双重标准;同时,要富有针对性地强化师德建设和教育教学能力素养要求,充分发挥教师资格认定的导向作用、机制效应和它对全局工作的重要影响。
  三要严格履行认定程序,建立健全健康、有序的认定工作机制,杜绝各种不正之风和借机乱收费现象的发生。
  四要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工作时限要求,确保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时效性和全区各级各类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工作步调的一致性。“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将认定结论通知本人。”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