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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面向社会人员开展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第二阶段:3月24日至4月16日为受理申请及体检阶段。申请人应当在受理期限内向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出申请,索取《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宁夏回族自治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体检表》等有关资料,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参加体检。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指导申请人在受理申请时限内提交下列材料:
  1、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2、户籍或单位所在地证明;
  3、身份证、学历证书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4、《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5、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表;
  6、《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7、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证书或培训结业证书(对师范教育专业毕业者不要求);
  8、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须同时提交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9、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须同时提交高等学校聘任文件及聘任证书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第三阶段:4月17日至5月30日为认定、备案、颁证阶段。
  1、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2、使用“全国教师资格认定管理信息系统”完成申请人员基本信息电子化工作;
  3、组建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通过试讲等形式考察非师范类专业毕业者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提出审查意见;
  4、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须依法在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内,对教师资格申请者作出是否认定教师资格的结论,并将认定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5、向自治区教育厅备案本批次认定结果和工作总结,同时,由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向符合法定认定条件者,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6、完善本级教师资格信息库。
  2003届毕业生可按照上述有关程序,持学校出具的思想品德鉴定、学业成绩单和其他申请材料向就读或拟任教学校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对通过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审查、符合认定条件的,在其取得毕业证书后,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颁发教师资格证书。对2003届师范专业毕业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所在学校应予以重视,认真做好宣传、组织和指导工作;有关认定机构必须依法予以受理。
  四、社会化认定的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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