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面向
社会人员开展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宁教人[2003]26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各高等院校:
为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根据《
教师法》、《
教师资格条例》、《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定于2003年上半年面向社会人员开展教师资格认定(以下简称“社会化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社会化认定的范围和对象
社会化认定的范围和对象是:户籍或工作单位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符合《教师法》规定基本条件、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中国公民。上述中国公民,不分工人、农民、职员、公务员、教师、学生等身份或职业,不分是否已经取得一种或几种教师资格,均可依据自身条件申请认定相应种类或更高层次的教师资格。
二、社会化认定的职责和权限
自治区教育厅负责全区各级各类学校教师资格认定的指导、协调和管理工作。按照属地化原则,以申请人户籍或工作单位所在地为依据,县(市、区)教育局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认定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含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申请受理、初步审查和上报工作;市教育局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含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认定工作;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认定全区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受自治区教育厅委托的高等学校负责认定本校拟聘任教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拟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经自治区教育厅核准。
三、社会化认定的工作程序和时限要求
我区的社会化认定工作须于2003年5月底结束。具体工作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3月11日至21日为宣传动员和准备阶段。自治区教育厅面向全区发布教师资格认定公告;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面向本行政区域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建立相应种类的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专家库;购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宁夏回族自治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体检表》、《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文件汇编(二)》等材料(协办单位:宁夏教育书刊发行社,联系电话:0951--6024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