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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贯彻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各项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4、下岗职工再就业从事公路客货运输的交通部门收取的公路养路费(甘价费[1997]49号)按70%收取;
  5、学校对下岗失业的子女义务教育阶段的杂费(甘价费[2000]167号)减半收取、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费及住宿费按60%收取。
  (四)对下列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减收
  1、污水处理费:凡已开征污水处理费的城市收费标准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每吨水减收0.05元。
  2、垃圾处理费:重申凡已开征垃圾处理费的城市一律免收垃圾处理费。
  3、中介服务收费:中介服务机构及组织收费标准按现行标准的下限执行。
  4、物业管理收费:物业管理收费按每户每年减收50元执行。
  5、公有住房租金:各城市在现在公房租金标准基础上一律按每平方米使用面积减收0.2元。
  6、公交部门的公共汽车票价实行半价优惠;
  7、司法部门收取的律师服务费(甘价费[2002]22号)减半收取;
  8、取暖费:取暖费标准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减收0.5元。
  9、租赁集贸市场柜台收费:收费标准一律按规定标准的下限执行。
  10、凡上述收费项目以外的涉及到下岗职工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能减免一律减免,不能减免的一律按标准的下限执行。
  三、进一步加强对下岗职工再就业收费的监督检查。各级价格部门要把下岗再就业收费检查工作放到重要议事日程,采取专项检查与日常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对本地下岗职工再就业收费进行全面检查。要加大检查力度,扩大检查覆盖面。检查的重点是劳动、技术监督、卫生、工商、税务等与下岗职工再就业收费有关的部门及所属单位,以及其他相关的社会中介组织不执行国家对下岗职工的收费减免政策的行为。在检查中,各地注意抓社会反映强烈的重点部门、单位的乱收费问题,对查出的乱收费行为要依法及时做出处理,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反映强烈、影响大的乱收费典型案件,要予以公开曝光。要充分发挥“12358”价格举报电话的作用,对有关下岗职工乱收费的投诉,一般不下转、不拖延,及时组织力量查处,以切实维护下岗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部门配合,狠抓落实。下岗职工再就业收费优惠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需要社会各方面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配合。单靠价格、财政部门牵头难以落实。各级价格、财政部门要主动与监察、劳动、工商、税务等部门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这项工作落到实处。
  五、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切实措施,尽快清理涉及下岗职工的各项收费,确保国家政策的落实,该减的减、该降的降,取消各部门自行制定的各项收费。各地、各收费单位要对再就业各项优惠政策向全社会进行公示,广泛宣传,便于社会各界监督,为下岗职工再就业创造有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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