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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贯彻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各项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一)对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656号文取消的10项收费及免收的11顶收费各地各部门要坚决贯彻执行。具体项目见附表。
  (二)对下列行政事业性收费免收:
  1、劳动部门收取的劳务服务费(职业介绍、求职登记、交流服务、招聘服务、档案保存管理)(甘价费[2001]180号)、劳动合同鉴证和劳动争议仲裁费(甘价费[1993]69号)、各类再就业培训收费(甘价费[1997]29号);
  2、人事部门开办的人才市场收取的各种人才交流服务费(甘价费[1995]220号、[2002]152号);
  3、贸易经济合作部门收取的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登记费(甘价费[2001]112号);
  4、烟草管理部门收取的烟草零售许可证工本费(国家计委、财政部[1993]价费字163号);
  5、公安部门收取的车辆管理规费(甘价费[1997]130号)、车辆安全管理费(甘价费[1995]213号)、《甘肃省特种行业许可证》上本费(甘价费[1992]154号);
  6、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收费监督卡工本费(甘价费[1995]96号)、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甘价费[2002]242号)、企业注册登记代理费(甘价费[1996]268号);
  7、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收费(登记证工本费)、发票帐册工本费(甘价费[1997]77号)、《发票准购证》工本费(甘价费[1999]53号)、税务代理费(甘价费[1996]231号)、税务咨询费(甘价费[1996]234号);
  8、技术监督部门收取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甘价费[1991]230号、[1995]50号、223号、[1996]67号、272号、[2000]263号、274号);
  9、卫生部门收取的健康合格证工本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及体检费、审查费(省卫生厅甘卫计字[1988]46号)、非盈利性医疗机构的门诊挂号费(甘价费[1997]240号);
  10、交通部门收取的公路客货运附加费(甘价费[2000]211号)、道路从业人员岗位职责培训收费(省交通厅、省物价局甘交运[2000]第11号);
  11、文化部门收取的文化市场管理费(甘价费[1992]206号);
  12、新闻出版部门收取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工本费(甘价费[1991]154号)、出版物市场管理费(甘价费[1996]36号)。
  (三)对下列行政事业收费进行减收
  1、劳动部门收取的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收费(甘价费[1996]194号)减半收取;
  2、广播电视部门收取的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甘价费[1997]2号)减半收取;
  3、非赢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甘价费[1997]240号)按60%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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