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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贯彻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各项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贯彻下岗
失业人员再就业各项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甘价费[2003]72号 2003年3月10日)


各市、州、地物价局(处)、财政局(处),省级有关部门: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2]57号)精神及省委、省政府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会议的安排部署,我们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有关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各项收费优惠政策的规定,结合收费工作的特点,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收费的减免意见,制定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贯彻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各项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并报经省政府同意,现下发各地各有关部门,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贯彻下岗失业人员

再就业各项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央和省上关于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2]57号)精神,结合我省价格工作自身特点,经调查研究,决定对涉及下岗职工再就业的各种收费和价格该减的减,该降的降,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就业是民生之本,就业工作历来受到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扩大就业,促进再就业,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关系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不仅是重大的经济问题,也是重大的政治问题。各地要充分认识到全面落实下岗职工再就业各项优惠政策,保护下岗职工的利益是各级物价部门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也是积极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民心工程”。各地要充分认识再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努力搞好这项工作。
  二、认真清理,全面落实。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对下岗职工再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下岗职工尽快实现再就业,根据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656号和财政部财综[2002]72号文件精神,经清理我省涉及下岗职工再就业及生活的各项收费,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对四类下岗失业人员凭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减免下列收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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