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驻京
劳务服务中心开展劳动人事代理业务的通知
(冀劳社[2003]18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驻京企事业单位: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更好地保障我省在京务工人员(含大中专毕业生)的合法权益,解除后顾之忧。根据《河北省劳动厅关于职业介绍机构开展劳动人事代理业务的通知》冀劳社(1998)61号、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冀劳社(2002)36号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我省驻外企业和外出务工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劳社办(2002)312号及关于实行《就业失业登记证》冀劳社(2001)70号的通知等文件规定。河北省驻京劳务服务中心开展对我省驻京企业和外出务工人员(含大中专毕业生)的劳动人事代理业务。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劳动人事代理的范围:凡我省在京企业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以及我省在京务工人员(含大中专毕业生)(以下简称委托代理对象),都可委托河北省驻京劳务服务中心进行劳动人事代理和档案托管。以上用人企业和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按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二、劳动人事代理的主要职能:接受我省在京企业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和我省在京务工人员(含大中专毕业生),集体或个人委托的以档案托管为基础的劳动保障政策法规咨询、职工工资升级、职业指导、职业介绍、代收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费,转入或转 出保险关系,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 》等业务。
三、劳动人事代理的方式与要求:省驻京劳务服务中心与委托代理方须按照“自愿委托、协商一致、公正高效”的原则,以契约方式实施管理,双方各自按照《劳动人事代理委托协议书》的规定履行责任、权利和义务。
(一)驻京企业或个人委托劳动人事代理,须向省驻京劳务服务中心提出委托代理申请,并与之签订《劳动人事代理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具体条款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发生争议,根据劳动人事代理协议书约定条款和国家有关规定调解处理。
(二)省驻京劳务服务中心受委托代理对象委托开展劳动人事代理业务,实行有偿代理,按有关规定收取委托代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