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减负办关于我市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对本地区、本部门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认真进行自查自纠,清理不符合规定、标准过高和重复收取的各种收费项目。整顿、规范对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收费,杜绝巧立名目强行服务收费行为,收费过高的要坚决降低标准。对各种摊派一律取消。
  市财政局、物价局要对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逐项重新清理、审核,坚决取消不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过高的要坚决降低标准,重复收取的要予以合并。市财政局要对涉及机动车辆的政府性集资、政府性基金项目重新审核。市物价局要对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收费进行整顿、规范。以上清理、审核、整顿结果要于2003年3月15日前报市减负办,经市专项工作组确认,由市财政局、物价局报市政府批准后,对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集资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实行目录管理,并向社会公布取消项目和保留收费项目目录。凡在公布目录之外的收费项目,一律按乱收费查处。这项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务必于2003年3月底前完成。
  (二)整顿道路站点阶段。
  各有关部门、区县要对本部门、本地区管辖的道路站点进行清理整顿。坚决撤消收费期限已过、经营期满等不符合规定的道路收费站,并限期拆除收费设施;对符合条件保留的收费站,收费期限和收费标准要重新核定,收费标准过高的要坚决降下来。
  市专项工作组负责全市道路站点清理整顿的组织协调工作。市市政局、市水利局、海河下游局和市开发区、塘沽区、东丽区、静海县等涉及道路收费站的部门、区县,对所属收费站要认真开展自查和清理整顿工作,并于2003年3月15日前将自查结果和清理意见上报市减负办。市物价局要按照清理整顿要求,重新逐项审核各收费站的设立依据和收费标准,制定撤并收费站或降低收费标准的清理整顿方案,经市专项工作组确认后报市政府审批,同时抄报市减负办。各有关部门要抓紧落实我市贷款道路车辆通行费改革实施方案工作,确保按全市治理整顿总体工作要求如期完成。
  市政、交通、公安、畜牧、林业等有关部门和各有关区县要于2003年3月底前完成对所属稽查站、检查站点的自查和清理整顿工作,并将清理整顿结果及清理后的站点目录报市减负办。市专项工作组将以上重新审批、规范的所有道路站点目录,以市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名义报市政府,由市政府实行集中公告,并报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备案。凡公告以外的道路站点一律撤消。市物价局要及时取消已撤消收费站的《收费许可证》,对重新审批的收费站核发《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员证》。各保留的站点均要公布市政府审批文件、工作范围、收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年限和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这一阶段工作要于2003年5月底前完成。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