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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减负办关于我市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二)全面整顿道路收费站点。
  1.对我市在公路和城市道路、桥梁、隧道上设置的所有收费站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凡属以下情况之一的收费站,要一律撤消,立即停止收费,并限期拆除收费设施:
  (1)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站,或虽经批准但擅自变更位置的收费站;
  (2)不属于利用国内外贷款或集资建设的公路、城市道路、桥梁、隧道上的收费站;
  (3)已偿还完贷款和集资款,或经营期已满的收费公路、城市道路、桥梁、隧道上的收费站;
  (4)将未利用国内外贷款或集资建设的公路、城市道路、桥梁、隧道与收费公路、收费桥梁等捆绑,违规增设的收费站;
  (5)虽属于贷款或集资建设的公路、城市道路、桥梁、隧道,但尚未建成即先收费的收费站;
  (6)不符合国家关于收费公路或收费公路收费站设置规定的收费站;
  (7)其他违反国家规定应当撤消的收费站。
  严禁将上述已取消的违规设立的道路收费项目的收费转移到未被撤消的道路收费站,继续变相收费。
  2.对现已转让收费权的收费道路项目进行认真清理整顿。收费期限届满的,要停止收费。
  3.对符合保留条件的收费站,重新办理审批手续,重新核定收费期限和收费标准。
  4.对收费公路和城市道路实行总量控制,对收费还贷公路实行统一管理。
  (三)严格执行向机动车辆收费和设置道路收费站、稽查站和检查站点的审批管理制度。今后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不得出台新的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政府性集资项目。收费公路和城市道路的收费期限,由市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等有关规定确定。向机动车辆实施罚款,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执行。
  在公路、城市道路、隧道、桥梁上设置收费站、稽查站和检查站点须依法进行,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具备封闭条件的连续通行的收费公路,除两端出入口及我市与其他省市交界处外,一律不得在主线上设置收费站。同一条路线上的我市与其他省市交界处的收费站只能联合设置一个,收费按比例分成。交通部门在公路上设置的公路征费稽查站在燃油税出台前暂予保留。交通部门为实施正常的路政管理和运输市场管理工作,需要上路监督检查时,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
  道路站点工作人员上岗时,必须持有市人民政府或授权部门核发的检查证或收费证。持证人员只限于在规定的地域范围内工作,无证人员不得执行检查、收费和罚款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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