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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减负办关于我市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宣布失效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减负办关于我市治理向
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实施意见的通知
(津政发[2003]2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减负办《关于我市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的实施意见》,现转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00三年三月七日

关于我市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31号)、《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国减负[2002]11号),和全国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充分认识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针对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以取消涉及机动车辆各种不合理收费项目和整顿道路收费站点为重点,加大标本兼治和监督检查力度,在抓落实、抓深入、抓成效上下功夫,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改善投资环境,整顿和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我市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主要任务
  (一)坚决取消不符合规定的针对机动车辆的各种收费项目。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全面清理我市针对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罚款等项目。对不符合规定的各种收费项目要坚决取消,符合规定但收费过高的要降低收费标准,重复收取的要清理合并。各种摊派一律取消。在清理的基础上,对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政府性集资项目实行目录管理并向全市公布,凡在公布目录之外的收费项目,一律按乱收费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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