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古田县公路局收取的超限
运输赔偿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闽地税函[2003]58号 2003年3月13日)
宁德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宁地税政一[2002]242号文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公路路产损坏赔偿费是属于闽财税政[1999]23号文件中列举的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但从2000年5月1日起,古田县公路局路政管理所根据闽价[2000]费字131号文件精神,对“公路路产损坏赔偿费”中第61项“车辆超载”的收费项目,收费时改按“超限运输赔偿费”收费项目收取,其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都超过原文件规定,且未经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审核列入不征税项目名单。根据闽财税政[1999]23号文规定:“虽已列入不征收营业税项目名单,但擅自超过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的收费、基金,…… 地方税务部门对其超过标准部分,征收营业税。”因此,对古田县公路局收取的“超限运输赔偿费”在省财政厅、省地税局未明确不征收营业税之前,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