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物价局关于疏导榆林电网电价矛盾的通知
(陕价管调发[2003]23号 2003年3月17日)
榆林市物价局,省农电局:
为了理顺榆林电网电力价格,适当疏导电价矛盾,经研究,原则同意榆林市物价局上报的《关于疏导榆林电网电价矛盾的请示》(榆政价发[2003]26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销售电价
1、榆林电网实行统一销售电价。考虑到高耗能企业的承受能力,铁合金、电石等生产用电价格在原有价格的基础上每千瓦时提高6厘。价格水平见附件一、二。
大工业用户基本电费的计费方式(按变压容器容量或按最大需量)由用户自行选择,但在1年之内应保持不变。
2、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实行同价,同价水平为每千瓦时0.49元。
3、销售电价调整后,农村分类综合电价在清理整顿的基础上作相应调整,各区、县价格水平见附件三。
二、上网电价
地方小火电、小水电上网电价均按每千瓦时0.231元执行。
供电部门可按规定向地方小火电、小水电厂(站)按每千瓦时收取2厘钱的调度管理费。除此之外,其他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再向电厂收取任何费用。
以上规定从2003年4月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