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做好2002年度民办
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民民[2003]22号)
各市、县、区民政局:
为加强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管理,现就2002年度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严格按照省民政厅《关于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粤民民[2002]8号)要求,按时依法开展今年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工作,并结合年检,进一步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对不符合民政部《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要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后再行年检。
二、要做好已变动业务主管单位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年检工作。由于一些业务主管单位审批权已下放,各地登记管理机关应结合年检相应做好变更登记工作。已换发执业许可证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须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到新的业务主管单位的同级登记管理机关重新办理登记后,由新的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年检;尚未换发执业许可证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仍由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年检,年检后应尽快到新的业务主管单位的同级登记管理机关重新办理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