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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坚决制止开具虚假发票公款报销行为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坚决
制止开具虚假发票公款报销行为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闽地税发[2003]15号 2003年3月7日)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征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省局贯彻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坚决制止开具虚假发票公款报销行为的通知》的通知(闽地税发[2003]9号)已下发各地,为结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检查纳税人虚开发票、虚增支出偷税等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要把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各项支出,特别是个人消费支出,以及应在“福利费”科目中开支的项目,作为纳税申报辅导、纳税检查的重点。对纳税人违反税收有关规定,把个人消费支出等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以及应在“福利费”科目中开支的项目列“管理费用”而在税前扣除的,一经发现,应按税收有关规定予以严格处罚,属于偷税行为的,移交稽查局查处。
  二、各地应在5月底前,将纳税检查中发现的属于上述第一条所述行为的情况按附表(表式附后)要求层报省局票装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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