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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对我区出租汽车公司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对我区
出租汽车公司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通知
(宁价费发[2003]63号 二00三年三月十一日)


银川市物价局:
  《关于出租汽车公司服务费收费标准的意见》(银价发[2002]98号)收悉。随着我区出租汽车市场行为的逐步规范,出租汽车公司的产权、服务内容、方式的不同,承担责任不同,为规范我区出租汽车服务费的收费行为,促进我区出租汽车服务市场的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将我区出租汽车公司服务费的定价形式由现行的政府定价改为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由出租汽车公司根据各自提供的服务内容、质量以及承担责任等情况,在每辆车每月40--100元以内提出分项目服务的收费意见与车主协商确定。公司要保证车主自由选择服务项目的权利而不得强制。各公司按本规定收费标准商定的具体服务收费标准须报自治区物价局及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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