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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驻冀中直建筑业企业办理备案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4月13日 实施日期:2009年4月13日)废止(原因:与新的有关政策不一致)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驻冀中
直建筑业企业办理备案的通知
(冀建市[2003]100号)


各市建设局:
  为加强对我省建筑市场管理,根据建设部《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驻冀中直建筑业企业须在省建设厅办理备案,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驻冀中直建筑业企业必须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二、办理备案所需材料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二)建筑业企业年检资料。
  (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但需加盖企业公章)。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但需加盖企业公章)。
  三、驻冀中直建筑业企业带上述材料直接到省建设厅建筑市场管理处办理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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