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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建立联合开展农资打假协作制度的通知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
建立联合开展农资打假协作制度的通知
(黑农委联[2003]32号)


各市(地)、县农委、公安局,农垦、林业公安局:
  根据农业部等五部局下发的《关于做好2003年农资打假工作的意见》(农市发[2003]2号)要求,为切实做好农资打假工作,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农资违法犯罪活动,推进农资打假工作向纵深发展,省农业委员会和省公安厅决定制定如下协作工作制度。
  1、 范围
  根据我省具体情况和农业生产、农资使用的特点,在全省范围内长期联合开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种子(包括水产种苗、牧草种子)、肥料(主要是复混肥)、农药、农机及零配件、渔机渔具等农资产品的违法犯罪活动。
  2、 内容
  (一)联席会议制度
  省农业委员会和省公安厅将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分析联合打假工作面临的形势,总结部署联合打假工作;针对各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打假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制定工作对策;研究重大案件,提出解决方案;对各地联合打假工作进行宏观指导、检查、督办;及时向省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汇报联合打假工作情况,提出工作建议。
  (二)信息互通制度
  加强信息通报工作,指定双方联系人,及时通报相关工作情况和案件线索。充分发动群众,公布举报电话,拓宽情报来源渠道,促进农资打假违法犯罪活动情报网络建设,做好汇总分析工作。
  (三)案件移送制度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查处农资打假案件中,对达到追究刑事责任标准的案件,要严格按照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公安机关要依照《规定》认真受理、审查,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接办。公安机关在办案中,对达不到追究刑事责任标准的案件,要及时将案件移送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对工作中发生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移送、以罚代刑和公安机关对移送的案件不依法办理等问题,要严格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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