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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新闻出版局、市农委关于实行村级订阅报刊费用限额控制制度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新闻出版局、
市农委关于实行村级订阅报刊费用限额控制制度意见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3]1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新闻出版局、市农委《关于实行村级订阅报刊费用限额控制制度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三月一日

关于实行村级订阅报刊费用限额控制制度的意见


  为加强我市村级订阅报刊工作的管理,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部门关于2002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0号)和农业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全面实行村级订阅报刊费用限额控制制度的通知》(农经发[2002]3号)精神,现就我市实行村级订阅报刊费用限额控制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村级订阅报刊费用实行上限控制制度。限额标准为:人均年纯收入在2500元以下的村,年报刊订阅费用不得超过1000元;人均年纯收入在2500至5000元的村,年报刊订阅费用不得超过3000元;人均年纯收入在5000元以上的村,年报刊订阅费用不得超过5000元。
  二、严格实行村级订阅报刊费用监控制度。村级订阅报刊费用开支情况要列为村务公开的内容,在每年年底向全村农民群众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和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机构的审计。
  三、限额内的村级订阅报刊费用要优先用于党报党刊的订阅。《人民日报》、《求是》、《天津日报》、《天津支部生活》是重要的党报党刊,承担着宣传党的路线方针的重要任务,对指导农村经济发展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要把订阅党报党刊放在首要位置,凡未完成的,不得订阅其他报刊。
  四、规范行业性报刊订阅,禁止乱摊派。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向农村集体、农民强行摊派征订报刊。除党报党刊外,其他凡是通过党政部门向农村征订的行业性报刊,应坚持自愿的原则,一律不得下达指标搞硬性摊派;不得以文件形式下达征订发行任务;不得将征订发行工作作为考核、评比、达标的条件纳入对基层的目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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