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关于秀山县城乡用电同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价[2003]99号 2003年3月6日)
秀山县物价局:
你局《关于秀山电网城乡居民用电同价的请示》(秀山价字[2002]62号)收悉。按照国家计委和市委、市政府对城乡用电同价工作的统一部署,经我局认真研究,并商你县政府同意,决定在你县电力公司供电范围内实现城乡各类用电同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解决你县城乡用电同价中农村电网维护管理费问题,决定将你县电网销售电价平均提高每千瓦时3.24分。各类用户具体价格水平见附表。
二、《秀山县电网销售电价表》中价格为电力公司对用户的最终电价,其中已含农网还贷资金,具体征收标准及使用办法仍按现行规定执行,供电企业不得在价外向用户另行收取其他费用。
三、调整后的电价自2003年4月1日抄见电量(即2002年3月1日起的实用电量)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