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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汕头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
汕头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汕府办[2003]2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02)38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汕头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汕头市区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每月430元调整为每月450元;潮阳、澄海两市和南澳县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每月340元调整为每月360元。
  二、调整后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从2003年3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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