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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实施方案

安徽省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实施方案
(2003年3月10日)


  按照国务院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的决定和部署,结合我省实际,省政府决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在全省进行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实行所得税收入按比例分享。改革方案如下: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改革的指导思想: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和国务院的决定精神,在保持分税制财政体制基本稳定的前提下,结合安徽实际,进一步调整、规范和完善省对下财政体制,理顺省与市、市与县之间的财政分配关系,为企业改革、发展和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社会经济环境,鼓励并促进县域经济加快发展。
  改革的基本原则:一是有利于调动各地加快发展的积极性;二是保证各地的既得利益和各级财政的平稳运行;三是循序渐进,分享比例分步逐年到位;四是统一规范,所得税收入分享的范围和比例全省统一,保持财政体制的规范;五是力求科学公平,便于税收征管,促进各地经济协调发展。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除少数特殊行业或企业外,对其他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收入由中央与我省按比例分享。对核定的各市所得税收入基数予以保证,实行增量分成。
  (一)分享范围。按照国务院规定,铁路运输、国家邮政、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海上石油天然气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继续作为中央收入。
  中央企业跨地区经营集中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央下划企业所得税和储蓄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由中央与省按比例分享;省级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包括彩票个人所得税),由中央与省按比例分享;市县级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由中央与市县按比例分享。
  (二)分享比例。按照上述分享范围,中央与地方共享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收入,2002年中央分享50%,省或市县分享50%;2003年中央分享60%,省或市县分享40%;以后年度的分享比例根据中央政策再行考虑。
  (三)基数的确定。中央企业所得税和储蓄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以2001年实际入库数为基数下划;省和市县级企业所得税以中央和省核定数为基数,个人所得税以2001年实际入库数为基数。根据确定的所得税基数,按改革方案明确的分享范围和比例计算,各市分享的所得税收入,如果小于核定的基数,差额部分由省财政实行定额返还;如果大于核定的基数,差额部分由各市定额上解省财政。
  (四)征管体制。为了保证改革的顺利实施,防止所得税收入征管脱节,根据中央有关政策精神,现行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征管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范围暂不作变动。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新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的所得税,按国务院文件规定由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具体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将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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