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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河北省药品经营、使用日常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三)进行现场检查,如实纪录现场检查情况;
  (四)汇总检查情况,作出明确的检查结论,并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见附件1)及相关的行政执法文书;
  (五)检查组长宣布监督检查结果,监督检查人员、受检单位负责人在《现场检查笔录》及相关的行政执法文书上签字并存档。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应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同时注明在场的受检单位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等。
  第十七条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对本辖区的药品经营、使用单位建立完整的监督管理档案。主要内容为:
  (一)换(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资料;
  (二)《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及年检资料;
  (三)GSP认证的有关资料;
  (四)日常监督检查的资料;
  (五)药品经营、使用单位的不良行为纪录;
  (六)其它有关资料。

第四章 行政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 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证据材料,检查人员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检查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查封(扣押)通知书》;查封(扣押)药品时,应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可以邀请有关人员参加。对查封(扣押)的药品应开列《查封(扣押)物品清单》,由检查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应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名并注明情况。
  第十九条 在日常监督检查中,需要对药品进行检验的(含查封、扣押的药品),应填写抽验单,及时送交药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第二十条 药品检验不合格的,应在收到检验报告书之日起2日内立案查处。药品检验合格的,应及时填写《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第二十一条 在现场监督检查中,对于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应当按照行政处罚简易程序进行行政处罚:
  (一)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二)对法人或其它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按规定填写《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在规定时间内报所属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依法应当按照一般行政处罚程序进行处罚的,应进行案件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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