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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河北省药品经营、使用日常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第八条 对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权限,依法作出处理。

第三章 日常监督检查

  第九条 日常监督检查的依据是《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第十条 县(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辖区药品批发企业、乡以上药品使用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每半年至少一次,覆盖面100%;对本辖区药品零售企业、医疗诊所的日常监督检查,每年至少一次,覆盖面100%。
  第十一条 设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市区药品经营、使用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每年至少一次,覆盖面100%;
  第十二条 省、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采用抽查药品经营、使用单位,察看执法文书、监督管理档案等方式,考核和评价下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单位,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
  (一)近两年内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近期药品质量抽验不合格的;
  (三)日常监督检查存在问题的;
  (四)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需要进行监督检查的。
  第十四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需要整改的,应当提出整改的要求和时限,并负责监督落实。
  第十五条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年度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和实际情况,实施现场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具体时间事前不通知受检单位。
  第十六条 现场监督检查程序:
  (一)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二)首先出示行政执法证,告知受检单位检查的目的、范围、日程安排和检查人员分工,落实陪同检查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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