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河北省
药品经营、使用日常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冀药市[2003]92号)
各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了加强对药品经营、使用单位的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和人民用药安全有效,我局根据《
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了《河北省药品经营、使用日常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
二00三年三月十日
附件:
河北省药品经营、使用日常监督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药品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和人民用药安全有效,根据《
药品管理法》、《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辖区药品经营、使用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
第二章 监督管理职责
第三条 日常监督检查实行省、市、县分级管理。
第四条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的管理及相关规章的制定和修改,对设区市、县(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设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对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条 设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本办法制定年度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方案;设区市、县(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年度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实施日常监督检查,每半年进行总结,并逐级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