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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通知

  (三)《天津市城市居民日用工业消费品零售价格监测表》规定的监测品种由和平、河北区物价局及系统外有关单位填报:上报时间为每月5日、15日向市物价局报送监测数据。
  (四)《天津市工业生产资料销售价格监测表》规定的监测品种,由系统外有关单位负责填报。上报时间调整为旬报,即每月3日、13日、23日向市物价局报送监测数据。
  (五)《天津市城市居民服务价格监测表》规定的监测品种,由市物价局内部有关处室负责提供。采价时间调整为每月5日、15日各一次。
  (六)《天津市生猪成本及出场价格监测表》、《天津市鸡蛋成本及出场价格监测表》规定的监测品种,由东丽区、津南区、宁河县和蓟县物价局负责填报。上报时间调整为每月5日、15日向市物价局报送监测数据。
  (七)《天津市液化石油气民用煤价格监测表》规定的监测品种,仍由18个区县物价局负责填报,上报时间调整为每月15日报送监测数据。
  各区、县物价局及有关单位要按调整后的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要求,认真组织好落实。要按照调整后的监测品种,在巩固现有监测点的基础上,尽快建立适应增加的监测品种的网点,以保证监测品种的落实。同时,要将所选定的监测单位(采价点)全称、单位负责人、采价员(联系人)名单、单位电话、传真电话、地址于2003年3月底前报市物价局。
  四、价格监测分析及情况反映的要求
  各区、县物价局和各价格监测单位在做好监测商品(服务)价格数据的采集、汇总、审核、上报工作的基础上,要进一步加强价格分析、预测工作。要在月分析的同时,区、县物价局每两个月至少向市物价局报送一份调研报告。对政府关注的、群众关心的敏感问题,难点、热点问题作为监测的重点,对重大节日、季节变换、价格政策调整前后市场出现的变化要随时跟踪调查,掌握市场动态,分析价格走势,提出对策,为政府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一)综合分析。要定期对辖区内价格形势,各类商品价格变动情况作出综合分析。分析要有情况、有数据、有原因、有趋势预测,有对策。
  (二)情况反映。对主要商品及服务价格出现的波动,要及时向市物价局和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反映要与实际发生的情况相符,做到敏锐、迅速、及时、准确。
  (三)专题调查研究。要积极主动开展专题调查研究。调查研究工作要结合政府宏观调控、价格管理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写成调查报告,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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