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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通知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通知
(津价市[2003]93号)


各区、县物价局及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全国主要商品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通知》(计经调(2002)2848号)精神,结合当前经济工作和价格管理的需要,决定对我市现行的价格监测报告制度作相应调整。现将调整后的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原则
  这次调整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原则,一是围绕国家计委规定的监测品种、方法、上报时间和对价格监测工作的要求进行调整,确保国家规定的监测任务的完成。二是对属于本市现行的价格监测目录不作太大调整,以保持监测网络的相对稳定和监测数据的连续性。
  二、调整价格监测报表
  (一)将原《天津市国营、农贸市场主要商品价格监测表》调整为《天津市城市居民食品零售价格监测表》。
  (二)将原《天津市蔬菜零售价格监测表》调整为《天津市城市居民蔬菜鳞价格监测表》。
  (三)将原《天津市郊县农产品、农资价格监测表》增项后分别调整为《天津市区县农产品价格监测表》和《天津市区县涉农收费监测表》。
  (四)将原《天津市工业生产资料市场成交价格监测表》调整为《天津市工业生产资料销售价格监测表》。
  (五)将原《天津市工业消费品零售价格监测表》调整为《天津市城市居民日用工业消费品零售价格监测表》。
  (六)将原《天津市服务价格监测表》调整为《天津市城市居民服务价格尖表》。
  (七)将原《生猪成本及销售价格监测表》调整为《天津市生猪成本及出场价格监测表》。
  各区、县物价局及有关单位要按上述表中规定的监测品种报送监测数据。
  三、调整采价、报价时间
  (一)《天津市城市居民食品零售价格监测表》和《天津市城市居民蔬菜零售价格监测表》规定的监测品种,由市内六区和塘沽、汉沽、大港区物价局负责填报,上报时间将现行的5日报调整为旬报,即每月5日、15日、25日向市物价局报送监测数据。
  (二)《天津市区县农产品价格监测表》、《天津市区县涉农收费监测表》规定的监测品种,由四个新市区和五个区县负责填报,前者上报时间仍坚持旬报,即每月5日、15日、25日。《天津市区县涉农收费监测表》为月报,即每月15日向市物价局报送监测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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