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加强对低资质和劳务分包建筑业企业的监督管理。针对这些企业安全管理基础薄弱、职工素质较低、安全投入不足等实际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指导和督促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的基础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水平和能力。
二、加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力度,提高劳动者素质和自我保护能力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要加强对施工现场一线作业人员基本安全知识的培训教育,保证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安全培训教育要采取工人喜闻乐见、生动活泼的手段和方法,避免流于形式和走过场。
三、确保安全投入,加强现场管理,依靠科技进步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保证本企业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保证企业达到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得以经营困难等为借口减少安全投入。
要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施工现场安全达标活动,督促企业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建立施工现场安全保证体系,加强对关键工序和关键岗位的安全监控,对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和机械设备,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积极推广应用计算机技术,大力开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软件,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能力。
各级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限制、淘汰和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目录。要研究建立安全生产激励机制,鼓励企业加大安全科技投入,以作为企业安全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要结合生产实际,研究新工艺、新产品、新技术和新设备应用中的安全问题,推广应用一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适用、先进可靠的生产工艺和技术装备。
四、加强和规范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各级主管部门和企业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内容和时限,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要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事故处理并及时结案,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法严肃处理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该降级的降级,该撤职的撤职,情节严重的要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