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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等关于废止丝绸、纺织特困企业教育费附加减免政策的通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等关于
废止丝绸、纺织特困企业教育费附加减免政策的通知
(浙地税发[2003]20号 2003年3月11日)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财政局、教育局,人民银行省内各市中心支行、各县(市)支行、国家金库、杭州市区各代理支库,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不发宁波):
  为进一步规范教育费附加的征管工作,根据省委、省政府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要求,对丝绸、纺织特困企业教育费附加减免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一、浙江省教育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城镇教育费附加计征率及调整分成办法的通知》([96]浙教计155号、[96]财预74号、[96]浙银发567号)中第一点第二款“丝绸、纺织特困企业,按规定上缴教育费附加有困难的,报经同级财税部门批准后,给予适当减免”的规定,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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