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省电力公司关于苏北地区部分用电
企业实行优惠电价的通知
(苏价工[2003]79号 2003年3月12日)
徐州、淮安、盐城、连云港、宿迁市物价局、供电公司: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苏北地区发展的意见》,促进苏北地区经济发展,根据省物价局、省电力公司《关于苏北地区部分用电企业实行优惠电价的通知》(苏价工[2002]27号)精神,对符合规定要求的部分私营(个体)用电企业在“十五”期间实行优惠电价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审核的基础上,现确定124家私营(个体)企业在2001年和2002年度享受电价优惠政策,具体企业名单及优惠金额见附表。
二、用电企业享受的电费优惠额应冲抵3月份的应缴电费。冲抵后,仍有余额的,可用于冲抵以后月度的应缴电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