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明确
高速公路收费车辆车型分类标准的通知
(粤费[2003]7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交通局,省交通集团公司,各高速公路公司:
我省统一高速公路收费车辆车型分类标准和收费系数实施以来,全省高速公路统一车型分类标准和收费系数的工作进展顺利,为实现全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但在实施高速公路统一车型分类标准和收费系数的过程中,一些高速公路业主单位(收费经营单位)和车主(驾驶员)对高速公路车型分类标准持有不同的理解,在收费过程中不时产生争议。为明确高速公路收费车辆车型分类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省政府粤府办[2002]10号文规定,建成通车后未按统一的车型分类标准和收费系数计收车辆通行费的高速公路,从2003年1月1日起,收费车辆应按统一的车型分类标准分类(见附表),现行的收费系数可延期执行至2006年7月31日。目前仍未按省政府粤府办[2002]10号文规定日期申报统一车型分类标准的高速公路公司,应抓紧时间申报,务必在2003年7月1日前完成此项工作。
二、我省统一的高速公路收费车辆车型分类标准,是按车头高度、轮数、轴数、轴距四项分类物理参数进行分类(见附表)。对收费车辆必须按照四项物理参数进行归类,并按相应的收费系数、规定的基价和实际发生的行驶里程计收车辆通行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