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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州海关、厦门海关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正式启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的通知》的通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州海关、厦门海关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正式启用
“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的通知》的通知
(闽国税发[2003]72号 2003年3月18日)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福州海关、厦门海关各隶属海关、办事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正式启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的通知》(国税发[2003]1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级国税、海关部门应当在原有配合基础上,进一步加强联系,分工负责,建立、健全部门沟通机制,及时解决“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运行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确保该系统的运行畅通。
  二、国税部门要会同外经贸部门,要求出口企业对2003年1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及时在网上进行数据查询,数据确认,数据报送,由于出口企业未按规定进行数据报送或数据报送操作失误,造成无电子数据或电子数据与纸质报关单核对不符的,其责任由出口企业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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