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物价局关于确定国药集团西北医药有限
公司等14家单位为全国药品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的通知
(陕价信发[2003]31号 2003年3月19日)
各设区市物价局,各药品价格监测定点单位:
根据
国家计委《药品价格监测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选取经营规模较大,信誉良好的药品经营单位为药品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的原则,经我局认真考察,并征得国家计委同意,确定国药集团西北医药有限公司等14家单位为全国药品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同时就监测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药品价格监测数据每两个月上报一次,每年的2、4、6、8、10、12月为上报月,定点单位应在每个上报月10日前将监测数据通过电子邮件报送到aswjj@shaanxi.gov.cn。
二、价格监测数据将作为国家制定相关政策的重要依据,所以药品价格监测数据应做到真实、准确、全面、及时。
三、定点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监测数据填报工作,报送价格监测资料必须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核。
四、省物价局将按照国家计委统一要求,向各监测单位制发“全国药品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牌。
五、各定点单位在价格监测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我局价格信息中心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