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计委关于贯彻《重要商品和服务
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计价成[2003]212号 二00三年三月二十日)
各地、州、市、县计委:
为促进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2002年11月国家计委颁布了第25号令《
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
《成本监审办法》),将于2003年6月1日正式实施,为切实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提高对成本调查和成本监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成本调查是价格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能,开展成本监审是价格行政审批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是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实现科学定价、民主定价的必经程序,也是实现价格管理创新的一项重大举措,将对价格管理体制和价格形成机制产生深远影响。《
价格法》第
二十二条明确规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定(试行)》(国家计委第17号令)中也对定调价前的企业成本和社会平均成本资料作了具体的要求和规定。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特别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后,国内外经营者对直接影响其经济利益的政府定价行为更加关注,对政府定价的科学性与合理性要求更高。政府定价不合理,一方面将会影响市场资源的合理配置,另一方面将无法面对经营者、消费者和社会各界的质询。因此,认真贯彻实施国家计委第25号令,是今后几年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必须抓紧落实的一项重要任务。
二、认真学习、大力宣传
《成本监审办法》。要做好成本监审工作,首先要认真组织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学好
《成本监审办法》,熟悉掌握价格成本监审的范围、内容、程序和要求,全面提高推行价格成本监审的理论水平和工作技能。同时,要通过各种方式,广泛宣传
《成本监审办法》,让广大企业和单位了解
《成本监审办法》的相关内容和要求,使企业和单位自觉按照
《成本监审办法》的规定建立起企业内部价格成本的核算和约束机制,并如实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成本资料,积极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做好成本监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