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计委关于对思茅市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方案请示的批复
(云计价格[2003]170号 二00三年三月六日)
思茅地区计委:
你委《上报思茅市自来水价格调整方案的请示》(思行价商[2001]13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支持思茅市城市供水扩建和污水处理厂建设工程,原则同意你委上报的思茅市自来水价格调整方案:即每立方米城市自来水综合价格调整为1.863元,其中0.20元为污水处理费。具体分类水价由你委根据综合价格水平和各类用水比例并考虑听证会代表提出的合理意见审定。水价分类按国家计委、建设部计价格[1998]1810号文件第六条执行。敬老院等优抚对象用户,在研究对低收入特困群体的优惠补助政策中作特殊处理,不宜单独分类,以保持水价分类的统一和规范。
二、按照经省政府批准的《云南省水价管理暂行办法》和省计委等五厅局《关于贯彻国家计委等五部委进一步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计价格[2003]99号)要求,结合去年开展的城市供水价格审价工作情况,思茅市城市供水价格调整应重点解决以下问题:
(一)加大实施自来水公司“抄表到户”的工作力度。新安排价格中可适当考虑抄表到户费用,提出实施步骤和目标要求,力争在2--3年内全部实现抄表到户,在此基础上逐步推进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计量水价。
(二)研究制定对特困群众生活用水补助的政策措施。
(三)在执行新价格的同时,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地下水资源的管理,严格控制在城市供水管网区域内地下水的开采,强化对城市规划范围内自采水用户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工作。进一步规范城市供排水价格行为,防止多头收费或重复收费,价外不得再收取任何基金或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