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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污水处理厂用电价格的批复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污水处理厂用电价格的批复
(闽价[2003]商117号 2003年3月14日)
南平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要求明确南平市污水处理厂用电价格的请示》(南政价[2003]3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的补充意见》(闽政办[2002]96号)的有关规定,城市污水处理厂用电价格按大工业用电价格执行,在高峰时段不上浮,低谷时段按基价下浮60%。你市污水处理厂用电价格亦必须按此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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