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卷烟
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
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3]第5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卷烟价格信息的采集
(一)卷烟的调拨价格,消费税计税价格、销售价格、核定价格、零售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由卷烟生产企业所在地市级国家税务局负责采集。
(二)卷烟零售价格信息应按每一牌号、规格的卷烟,分别在卷烟生产企业所在地市、县城区和哈尔滨市各选择3个零售单位进行采集。如卷烟属专销生产企业所在地区或不在哈尔滨市销售的,由卷烟生产企业所在地市级国家税务局选择6个零售单位进行采集。
二、关于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核定
(一)新牌号、新规格以及已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定计税价格,但交易价格发生变动需要重新调整计税价格的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
申请新牌号、新规格和调整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卷烟生产企业所在地市级国家税务局,应在接到书面申请后20日内上报省局(流转税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