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认真做好减免税的审批工作。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者的税收优惠实行“事前认定,年终年审”制度,按照属地原则,由县(市、区)以上(含县、市、区)地方税务机关成立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减免税审核小组,认真审核纳税人上报的有关证明和材料。对符合减免税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由审核小组下达减免税名单并通知纳税人和主管税务机关;对资料不全的要说明情况,耐心做好解释工作,补齐相关资料重新申报。每年终了后45天内,由纳税人提出申请,审核小组进行年审,并向纳税人和主管税务机关通报情况。
四、规范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者的税务登记证管理。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凭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及个人身份证,到当地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应及时予以核准,发放税务登记表,并指导下岗失业人员如实填写。对符合规定的要及时发放税务登记证,并在税务登记表封面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加盖《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务登记专用章》,实行分类管理。
五、加强税务发票的管理。下岗失业人员从事服务性经营活动,需使用税务发票的,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再就业优惠证》、税务登记证、财务印章等有关证明,经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凭发票领购簿核定的发票种类、数量及领购方式领购发票。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使用的税务发票票面右下角必须加盖由各设区市地税局专门刻印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发票专用章》。再就业发票专用章应制作成防伪、长条形(规格为10X40CM),印色为红色的印模。各级地税机关要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对再就业专用发票管理制度,要求企业、个人必须按规定认购和使用税务发票、严禁代开、虚开、转借、倒卖专用发票。
六、加强管理,检查落实。各级地税机关对经认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个体经营者和企业要及时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对审批的减免税情况要按照附表划分的类别、项目进行统计。要认真开展政策执行情况的专项检查,对政策执行不到位的,落实不彻底的单位,要限期整改,并追究部门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使国家各项优惠政策真正落实到符合政策扶持的下岗失业人员身上。对不符合条件享受的减免税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立即取消其享受的政策优惠,并补缴税款;对弄虚作假、骗取优惠政策,情节严重的,要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