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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广内资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

  四、2003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具体实施的要求
  (一)纳税评估对象问题。所得税纳税评估的对象为2002年度帐证健全、自行申报、查帐征收的内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帐证不全而采用核定征收办法的所得税纳税人,不纳入评估范围。当前,进行纳税评估主要数据是2002年度企业所得税的申报表及附表。各级税务机关应在完成全部评估对象80%的基础上,才能按目标考核中“完成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目标”加分。
  (二)纳税评估工作时间安排。由于时间比较紧迫,各地应抓紧时间安排工作。各市地应在3月31日前完成CTAIS_1.05版纳税评估子系统的系统初始化、系统维护工作,并在全地区完成提出指标分析方案、进行指标分析、确定评估对象等具体工作,产生疑点纳税人清册并在各县(区)局之间进行分配;市地局通过培训,应选择1至2个县(区)局作为试点单位,在4月30日前完成纳税评估试点工作;在试点的基础上,各地争取在12月31日前完成2002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
  (三)关于人员安排的问题。所得税纳税评估是一项全新的业务,政策要求高,业务要求精,对人员的数量和质量都有较高的要求。为解决人员力量不足的问题,各市地局所得税处应及时增设纳税评估岗位,并根据实际情况切实落实好系统维护和评估人员1至2名。省局已决定在县(区)局增设纳税评估科,各地应积极落实省局工作要求,尽快配置纳税评估人员,及时到位。
  (四)纳税评估人员培训的问题。在纳税评估的过程中,由于要对企业多项财务指标进行综合分析,并且分析数据的来源以及分析过程都依赖于计算机,所以对评估人员业务素质的要求也较高,要求其综合掌握计算机、财务、法律以及税收相关知识,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从多层面对税源状况、纳税行为进行细致的案头分析。在实际工作中,首先应选择综合素质较高的人员从事评估工作,其次要不断加强对纳税评估人员的培训,对评估工作涉及的税收业务、财务管理、计算机相关知识进行系统学习,不断提高评估人员素质。各市地局应在4月30日试点工作结束后,组织本地区的培训工作,培训应于5月31日前完成。省局所得税管理处将成立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督导组,适时对各市县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进行检查督导。
  各级国税机关在实施、开展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的过程中,应及时将实施准备、进展过程、工作成果及业务问题上报省局所得税管理处。对纳税评估子系统中存在不完善的问题或解决问题的建议,及时向各地CTAIS办公室和省局所得税管理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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