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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2003年度九龙江流域水污染与生态破坏综合整治工作计划的通知

  3.厦门、漳州、龙岩市应继续组织实施生态农业示范区建设,完成同安区、芗城区、龙海市、长泰县、漳平市生态农业示范区建设任务。由省农业厅、计委予以指导和支持。
  4.省农业厅牵头组织开展九龙江流域农药、化肥等农业面源污染现状调查,提出治理意见,并组织开展治理试点。同时,省科技厅应组织开展农村面源污染防治技术课题研究。
  5.省工商局、经贸委、环保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应继续指导和督促厦门、漳州、龙岩市落实全面禁止生产和销售含磷洗涤剂以及推广无磷洗涤用品的工作。
  (三)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
  1.厦门、漳州、龙岩市应继续组织实施水土流失治理工程,治理裸露山体,完成水土流失治理面积1710公顷,其中厦门市500公顷、龙岩市1210公顷。由省水利厅予以指导和支持。
  2.厦门、漳州、龙岩市应继续组织实施生态林和天然林保护工程,开展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及生态林建设,其中厦门市应完成生态林保护任务0.2万亩;漳州市应完成封山育林10万亩,沿江-重山造林0.6万亩,生态公益林管护268.86万亩。由省林业厅予以督促和指导。
  3.厦门、漳州、龙岩市应继续组织实施矿点整治,并对整治的矿点,特别是沿江、沿路关闭的矿点限期进行复垦造林、植被恢复,其中厦门市应完成海沧采石场裸露山体坡面治理10公顷;漳州市应完成矿点整治9个,并建设长泰县乔美、江都等2个矿渣处理场。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经贸委、林业厅、环保局予以督促和指导。
  4.厦门、漳州市应继续加强厦门珍稀海洋生物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九龙江口红树林保护区、华安贡鸭山国家森林公园、南靖虎伯寮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
  (四)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
  1.厦门、漳州、龙岩市应严格执行《九龙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标准》,将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省里下达的指标内,并严格执行排污申报登记制度,全面开展排污许可证申报和发放工作。
  2.厦门、漳州、龙岩市应组织开展污染源年度监测,增加监测频次,进行不定期抽查,确保各交接断面水质达到标准。由省环保局组织实施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建设,建成厦门市北溪引水和华安割掘(龙岩、漳州交接断面)省控交接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站,对交接断面水质情况进行监测。
  3厦门、漳州、龙岩市应组织实施清洁生产工程,推行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龙岩市还应组织实施煤炭矿井废水综合利用示范工程。由省经贸委、环保局予以督促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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