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嘉峪关市开征污水处理费的批复
(甘价服务[2003]69号 2003年3月7日)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
你市嘉政发[2003]14号文悉。为建立城市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的良性循环机制,促进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环保总局[1999]1192号和省物价局、建委、环保局甘价房地[2002]102号文件规定,对你市报批的收费意见进行了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按保本微利、逐步到位的原则核定的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市提出的在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前开征污水处理费的意见。其收费标准按自来水用量计算,居民和国家机关(含事业单位)用水按0.28元/立方米收取,生产经营及其它用水按0.32元/立方米收取。
二、你市征收污水处理费后,同时停止环保部门征收的污水排污费和建设部门征收的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
三、征收的污水处理费,经市政府批准,可以用于补充排污管网和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资金,但要尽快建成污水处理厂,并投入运行。省物价局将在适当时机予以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