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检查的时间范围主要是2002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的执行情况,重要问题可追溯到以前年度。
三、检查的方法和步骤
检查工作从3月15日开始,5月31日前结束,具体工作步骤如下:
(一)3月15日至3月24日为各部门、单位自查阶段。自查结束后,各部门、单位于3月24日前将填报的2002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自查情况表(另发)报送市财政局分管业务处。
(二)3月26日至4月30日由财政、监察、审计、物价、人民银行等部门组织检查人员到有关单位进行重点检查。
(三)5月8日至5月31日为总结整改建制阶段,对有关违纪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理。
四、检查的组织
(一)市财政局牵头,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工作。这次检查的自查面应达到100%,重点检查面不低于20%。
(二)重点检查阶段,由市财政、监察、审计、物价、人民银行等部门组织人员,分组实施检查。在实施检查时,严格执行财政部制定的《
财政检查工作规则》,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检查单位做好准备。
五、检查的处理
对检查中查出的各种违纪问题,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在重点检查中查出的违纪问题,除按照《江苏省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检查违规违纪问题处理暂行规定》进行处理外,还应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照国务院令第281号颁布的《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进行处理。
(二)对未经批准擅自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或经审定应予撤销但未按规定及时办理撤户手续的单位,按照财政部、
监察部、人民银行印发的《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银行账户管理的规定》(财综字[1999]88号)及省、市相应文件规定,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账户、暂停拨款、账户资金余额收缴同级财政等处理。其中,对属于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擅自开设银行账户的,按《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第
十五条,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