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定西县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甘价服务[2003]89号 2003年3月21日)
定西地区物价处:
你处定地价发[2003]33号文悉。为建立城市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的良性循环机制,促进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环保总局计价格[1999]1192号和省物价局、建委、环保局甘价房地[2000]10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对你处批报的收费意见进行了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按保本微利、逐步到位的原则核定的规定,考虑到我省开征污水处理费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同意对定西县污水处理费标准进行调整,其收费标准按自来水用量计算,居民用水按0.30元/me3收取,非居民用水按0.40元/me3收取。
二、征收污水处理费后,同时停止环保部门征收的污水排污费和建设部门征收的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
三、征收的污水处理费,根据规定用于补充城区排污管网和污水处理厂建设资金,但要尽快建成污水处理广,并投入运行。
四、调整执行污水处理费标准,要严格按《
价格法》和《
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认真安排实施。具体执行时间由你处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