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20层以上的住宅和宿舍,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宿舍区、工厂生活区;
(四)跨度大于30米、层数在6层及以上、单体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或总体规模在8万平方米以上的工业厂房或仓库;
(五)地下空间总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地下工程;
(六)有关管理部门或建设单位要求进行初步设计审查的建设项目。
三、审查程序
(一)建设单位将初步设计报审资料送市设计审查办“窗口”,填写《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申请表》;市设计审查办对符合受理条件的项目,提出《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项目,退回建设单位补齐资料后再行受理。
(二)设计审查办组织专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咨询机构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根据建设工程设计等级和复杂程度,特级项目在受理后12个工作日内,其他项目在8个工作日内提出技术性审查意见。
(三)设计审查办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设计审查意见书》(以下简称《审查意见书》),建设单位在市设计审查办窗口领取。
四、报审资料
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报审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立项批文或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1份;
(二)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各1份;
(三)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建筑)方案批准意见书及附图(含建筑总平面图、平、立、剖面图)各1份;
(四)工程地质初勘报告或详勘报告1份;
(五)初步设计文件(包括设计说明书、图纸及工程概算书)各3份;
(六)其他有关资料。
五、审查内容
初步设计审查包括市场行为审查和技术性审查。
(一)市场行为审查的主要内容:
1、初步设计文件是否满足计划批文、规划审批要求;
2、是否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及合同履行情况;
3、勘察、设计单位是否按资质管理规定承接勘察、设计任务;
4、勘察、设计人员是否按执业资格进行勘察、设计;
5、是否进行了消防、抗震、人防、环保、节能等专项审查;
6、其他方面的内容。
(二)技术性审查的主要内容:
1、初步设计文件是否完整;
2、设计依据是否正确;
3、是否满足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