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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建委关于对全市建筑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实行统一管理的通知

武汉市建委关于对全市建筑工程
初步设计审查实行统一管理的通知
(武建设字[2003]43号)


各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各有关部门:
  为加强我市勘察设计监督管理工作,提高我市勘察设计质量,进一步规范初步设计审查工作,使初步设计能满足指导施工图设计的需要,保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顺利进行并推进和完善一个“窗口”的设计审查管理模式,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湖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等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对全市建筑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实行统一管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审查管理
  (一)市建委对全市建筑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并委托武汉市建设工程设计审查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设计审查办)负责组织实施。
  (二)建筑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是指:对初步设计文件包括岩土工程初步勘察报告、各有关专业的初步设计文件、初步设计说明书以及工程概算书等进行的综合审查。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可以将初步设计审查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结合进行:
  1、已完成岩土工程详细勘察报告的项目,可以同时进行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的施工图审查。
  2、需要进行分期审查的特、一级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市设计审查办批准后,可以同时进行桩基工程或深基坑的施工图审查。凡经审查通过又没有重大设计修改的项目,桩基工程或深基坑不再进行施工图审查。
  3、需要同时进行专项审查(消防、抗震、人防、环保、节能等)的项目,除另有规定者外,施工图阶段不再另行审查,由施工图审查机构在技术性审查中对初步设计审查意见进行复核。如有不符,由市设计审查办责成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予以改正或重新进行专项审查。
  二、审查范围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应进行初步设计审查:
  (一)特殊公共建筑,包括超限高层建筑项目,技术复杂、有声、光、热、振动、视线等特殊要求的项目,以及国家、省、市级经济、文化、历史、涉外等重点工程项目;
  (二)单体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或立项投资在4千万元以上,或建筑高度在50米以上的一般公共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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