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建法[2003]129号)
各市建设局:
《河北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档案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3月12日第九次厅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二00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河北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档案管理,保障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档案的完整,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档案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档案(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档案)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重要材料和设备采购招标投标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数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招标投标档案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业务上接受城建档案部门的指导。
第五条 工程招标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的,由招标代理机构负责招标投标档案原始记录的收集、整理和移交工作,建设单位负责归档和保管。
第六条 招标投标档案应当符合本办法附件所规定的内容。
第七条 招标投标档案归档文件材料应当齐全完整,真实反映招标投标活动的内容,遵循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保持档案卷内文件材料的系统联系,便于档案利用和保管。
招标投标档案归档文件一式三份,建设单位保存一套 ,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和招标代理机构各存档一套。
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施工、装饰装修、材料设备采购阶段等应当分别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