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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建设厅关于河南省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考核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1日)宣布失效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河南省民用建筑
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考核的通知
(豫建建[2003]11号)


各省辖市建委、省直各有关部门:
  为加强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市场管理,确保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检测质量,经研究决定对河南省境内从事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的单位,统一进行资质考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的依据
  1、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
  2、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建办质[2002]17号文件)。
  3、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考核标准(试行)》(豫建建[2002]129号文件)。
  二、考核对象
  1、豫建建[2002]27号、豫建建[2002]56号文件公布的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资质作为增项对其考核。
  2、新申请的河南省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资质作为增项对其考核。
  三、资质考核程序
  1、申请资料上报程序
  凡从事河南省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的机构在通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计量认证后,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检测资质申请。
  所有申报单位均应认真填写申请书(附后)一式四份,并将申请书、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及附表报到所辖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受初审,初审合格后资料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受检查。
  2、环境质量检测人员培训
  为提高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河南省境内所有从事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的人员,均应参加上岗培训考核,取得省建设厅核发的上岗证书。具体培训考核时间另行通知。
  3、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单位质保体系及内业考核。
  按照《河南省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考核标准(试行)》要求,从技术力量、仪器设备、管理制度、业绩范围和工作环境等五个方面对申报单位分期进行质保体系及内业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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