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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外地驻渝办事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重庆市外地驻渝办事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办发[2002]46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重庆市外地驻渝办事机构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二年三月十五日

重庆市外地驻渝办事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外地驻渝办事机构的管理,充分发挥外地驻渝办事机构的作用,促进我市与外地的交流与合作,根据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地驻渝办事机构是指派出地区或单位行政性、事务性的联络、协调服务机构,不是经营性机构。
  凡外地驻渝办事机构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重庆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机关事务局)负责对外地驻渝办事机构服务和管理。
  第四条 国务院各部委及直属单位、市外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外事业单位等均可在我市设立1个办事机构,办事机构名称应规范统一。
  第五条 申请设立驻渝办事机构必须有申请单位任命或委托的专职负责人和工作人员,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通讯设备。
  第六条 申请设立驻渝办事机构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设立办事机构的公函。公函应明确办事机构的名称、性质、任务、建制级别、人员编制等内容:
  (二)申请单位主管部门批准来渝设立办事机构的文件;
  (三)单位简介:
  (四)在本市建造、购买和租借办公用房的合同:
  (五)办事机构负责人职务任命(委托)书及个人工作简历(含身份证复印件1份)。
  第七条 外地驻渝办事机构按以下规定审批:
  (一)国务院各部委及直属单位、市外省级人民政府在本市设立办事机构由市政府审批
  (二)市外地级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和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在本市设立办事机构由市机关事务局审批;
  (三)市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单位设立办事机构按国家规定由相关市级主管部门审批,抄送市机关事务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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